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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人道“助立行”边境地区困难家庭膝髋关节病患者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22 浏览量: 作者:

第一条  为组织实施好内蒙古人道“助立行”边境地区困难家庭膝髋关节病患者置换手术救助项目(以下简称“助立行”项目),推进“助立行”项目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内蒙古人道“助立行”边境地区困难家庭膝髋关节病患者救助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2025年实施的“助立行”项目。

第三条  “助立行”项目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由内蒙古边境地区低收入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困难家庭”)膝髋关节病患者(以下简称“患者”)自愿申请,旗县(市、区)、盟市红十字会逐级审批报送自治区红十字会,审核确认后给予膝髋关节置换手术救助。

第四条  “助立行”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资金。

第五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在“助立行”项目执行盟市实地调研,根据盟市三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骨科医疗技术能力选定项目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与定点医院签订合作协议,由定点医院承担筛查、手术、康复指导任务。

第六条  “助立行”项目救助对象为具有内蒙古边境旗县(市、区)户籍的55周岁(含)以上,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下简称“特困”)、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监测对象”)的困难家庭膝髋关节病患者。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护边户、堡垒户,优先进行救助。

第七条  申请人需提供下列身份证明和困难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困难家庭证明材料:

1.患者属城乡低保、特困家庭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由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协调同级民政部门核查确认。

2.患者属返贫监测对象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由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协调同级乡村振兴部门核查确认。

第八条  救助流程:

(一)宣传动员:自治区红十字会和边境盟市、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对“助立行”项目和救助政策进行广泛宣传,扩大项目知晓率。让符合救助条件需要救治的患者都能够了解相关信息,及时联系当地红十字会申请救助。

(二)患者筛查:盟市红十字会指导所辖边境旗(市、区)红十字会,组织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填写《内蒙古人道“助立行”救助项目申请表》(附件2),同时提供申请人佐证材料。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盟市红十字会复审。盟市红十字会联合当地卫健委,组织定点医院组建医疗队,赴所辖边境旗县(市、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进行筛查和诊断,并出具《内蒙古人道“助立行”救助项目诊断书》(附件3)。

(三)公示:盟市红十字会确定拟救助患者名单后,在盟市或旗县(市、区)公示《内蒙古人道“助立行”救助项目拟救助名单公示表》(附件4),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盟市红十字会下发救助患者手术通知。

(四)实施手术:

1.患者所在地旗县(市、区)红十字会通知患者相关手术事宜,患者按照规定时间内自行前往定点医院,携带社会保障卡(实体卡)和项目医疗队筛查时出具的《内蒙古人道“助立行”救助项目诊断书》(附件3)办理入院手续。对享有医保的患者免收住院押金,脱保患者需按照定点医院要求缴纳住院押金。患者住院期间,医院只允许1名家属陪床,餐费、交通费、生活用品等费用自理。

2.入院后,定点医院需再次对患者进行身体检查。出现影响实施手术治疗相关病症的患者,由定点医院医生向患者说明理由及原因并办理患者出院手续。若患者坚持住院,后续相关病症的检查、治疗费用及治疗风险由患者自行承担。

3.自治区红十字会只承担手术治疗费用的资助,不承担手术效果、手术风险等方面的责任,任何医患之间的法律纠纷由定点医院和家属双方自行解决。

(五)术后回访:患者出院1个月后,由实施手术的定点医院进行100%电话回访,及时了解患者手术后情况,并持续开展后续康复指导等工作,填写《内蒙古人道“助立行”救助项目患者手术后回访表》(附件5)。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对医疗机构电话回访记录进行核查,选择30%以上受助对象开展入户回访,填写《内蒙古人道“助立行”救助项目患者手术后回访表》(附件5)。

第九条  救助标准:该项目对每位受助患者只救助一次。患者选择膝、髋其中一个病种享受项目救助,即单侧膝手术、一次性双侧膝手术、单侧全髋手术中选择一项享受医疗救助,所用置换人工膝髋关节假体由患者自行选择。患者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由自治区红十字会提供救助。单侧膝手术、单侧全髋手术(含康复)救助上限为1万元,双侧膝手术(含康复)救助上限为1.5万元。患者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在救助上限以内的费用据实救助,超出上限的,超出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无医疗保险患者以上限为标准实施救助。

第十条  救助款拨付和统计:

(一)定点医院每月1日前汇总上月手术数据,填报《内蒙古人道“助立行”救助项目定点医院资金申请表》(附件6)和患者住院结算票据原件、住院病案首页、手术记录,报送盟市红十字会审核。

(二)盟市红十字会对定点医院报送材料审核后,向自治区红十字会报送《内蒙古人道“助立行”救助项目定点医院资金申请表》(附件6)。自治区红十字会审核确认后向定点医院拨付患者救助费用。

(三)救助人数统计以《内蒙古人道“助立行”救助项目定点医院资金申请表》(附件6)手术人数为准。

第十一条  存档资料:受益患者的身份证明、家庭困难证明材料、住院期间材料(患者住院结算票据原件、住院病案首页、手术记录)回访记录等相关材料,由盟市红十字会负责存档。

第十二条  受助人和家属有责任和义务配合红十字会开展相关宣传、采访等工作,并同意使用肖像、声音、动作、姓名等资料及信息。

第十三条  盟市、旗县(市、区)红十字会要指导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患者填写救助申请表,认真审核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得到救助。坚决防止不符合救助标准范围的家庭得到救助现象发生。如患者通过隐瞒、欺骗等行为获得救助的,自治区红十字会保留依法追缴救助款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红十字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1.内蒙古人道“助立行”救助项目工作流程

         2.内蒙古人道“助立行”救助项目申请表

         3.内蒙古人道“助立行”救助项目诊断书

         4.内蒙古人道“助立行”救助项目拟救助名单公示表

         5.内蒙古人道“助立行”救助项目患者手术后回访表

         6.内蒙古人道“助立行”救助项目定点医院资金申请表


助立行救助项目表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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